可落地簽國家
免簽證國家
申跟簽證
可落地簽國家
地區 |
國名 |
停留期間 |
亞太 |
東加 |
三十至一百八十天 |
吐瓦魯 |
三十天 |
馬紹爾群島 |
三十天 |
馬來西亞 |
十四天,需持馬國邀請函或前往投資、洽商之證明文件 |
尼泊爾 |
十五至三十天,需先提資料在當地取簽證 |
柬埔寨 |
三十天 |
萬那杜 |
六十天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六十天 |
汶萊 |
僅可過境停留七十二小時 |
歐洲 |
拉脫維亞 |
需由我駐館代接洽,停留時間很短 |
捷克 |
三十天 |
波蘭 |
五至三十天 |
保加利亞 |
三十天 |
美洲 |
巴拿馬 |
三十天,需先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索取觀光卡 |
牙買加 |
三十天 |
非洲 |
模里西斯 |
七十二小時,需由我駐館代接洽 |
布吉納法索 |
三十天 |
塞席爾 |
三十天 |
甘比亞 |
三十天 |
馬達加斯加 |
三十天 |
西亞 |
約旦 |
十四天 |
巴林 |
七至三十天 |
伊朗 |
過境四十八小時 |
土庫曼 |
七至三十天 |
免簽證國家
洲別 |
國名 |
停留期間 |
亞太 |
印尼 |
六十天 |
新加坡 |
十四天 |
韓國 |
十五天 |
馬來西亞 |
僅可過境停留七十二小時 |
澳門 |
二十天 |
斐濟 |
四至六個月 |
馬爾地夫 |
三十天 |
關島 |
十五天、需攜國民身分證 |
塞班島 |
七天 |
帛琉 |
七天 |
西薩摩亞 |
三十天 |
美屬北馬利安那群島 |
三十天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三十天 |
美洲 |
多米尼克 |
十四天 |
格瑞那達 |
三個月 |
聖文森 |
一個月 |
聖克里斯多福 |
三個月 |
哥斯大黎加 |
三十天 |
厄瓜多 |
六十天 |
委內瑞拉 |
六十天 |
秘魯 |
九十天 |
瓜地馬拉 |
三十天 |
非洲 |
烏干達 |
三個月 |
塞內加爾 |
三個月 |
史瓦濟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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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ngen 申根簽證須知
持中華民國護照欲前往申根公約國者,須至申根公約國其中之一駐華辦事處,申請 申根短期簽證。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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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前往兩個以上之申根國家者,須向主要目的國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而主要目的國之定義為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若停留時間相同則向進入的第一站申根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但是欲前往法國的海外管轄區則須向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
申根簽證之目的僅以旅遊或商務為限,多次入境申根簽證之停留天數係指當事人於該簽證效期內可在申根區域內之總累計停留天數,非每次入境申根區域之停留天數。
- 若為其他目的或停留時間超過九十天者,必須向目的地國家之駐華辦事處申請不同種類的簽證,並且依據個別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原則上簽證不得辦理延期。
申根國介紹
根據申根公約表示,自民國84年3月26日起,在台北核發前往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法國、德國、葡萄牙、西班牙、義大利和奧地利之短期單一簽證。若持非申根公約國簽證,欲在兩個月以上的申根公約國過境,雖不入境,仍需事先申請申根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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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向申根會員國提出簽證申請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 一旦申請類別確定,申請者不得再予變更。
- 申請簽證所需之文件與以往相同,旦簽證核發國可依特殊狀況而要求其他必須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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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即停超過3個月者,仍依各國原有規定辦理,故須向欲居留國家之辦事處提出申請,擬前往法國海外屬地或省份者,則逕向台北法國在台協會提出申請。
- 在台北,申請申根國家簽證者可前往各申根國家簽證辦事辦理,申請條件如下:
- 申請者必須持有超過簽證效期3個月以上護照,同時附上申根國家簽證申請表格及照片(每頁表格張照片)。
- 一般狀況下,簽證可於申請文件遞送後1至2工作天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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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妥申請表向主要停留國家之台北辦事處申請簽證,若無法確定主要國家,則依申請人擬前往之第一個國家為申請國。申請人須提出行程表、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證明欲前往的主要國家或第一個前往的國家。
- 被拒絕核發之簽證申請者不得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辦事處再次提出申請,倘因申請者投遞錯誤,則可轉介至合宜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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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簽證以之簽證,如居留簽證、工作簽證、學生簽證、研究員簽證等等,並不屬於申根協定之範圍,須分別向擬前往國家之辦事處提出申請。其條件依各國既定之簽證條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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